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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中学数学教育奖”奖励章程
  “江苏省数学奖”奖励章程
 

江苏省“中学数学教育奖”奖励章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基础教学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队伍的建设。凡从事中学数学教育的教师、教学研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经过推荐和评审可以获“江苏省中学数学教育奖”。

(一)      中学数学教育或教学研究15年以上,而且现在仍然直接从事中学数学教育或教学研究;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基础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师德;

(三)      在中学数学教育研究、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培养的学生在奥林匹克数学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已产生一定影响。

第二条 推荐获奖侯选人。

(一)      各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宣传和发动工作;

(二)      市教育部门根据评委会规定的推荐名额及要求,按评奖工作细则组织评审和推荐工作,具体由各市教研室负责;

(三)      市教研室对《江苏省中学数学教育奖》和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然后送省评审组评审。

第三条 评定获奖名单

 (一) 为了工作方便、有效,本奖采取评委会和评审组两级评审制。各市成立评审组,负责对本市的推荐对象进行评审; 

 (二) 评审后,按评委规定的名额确定本市获奖侯选人推荐名单,签署推荐表后报本奖评审委员会;

 (三) 秘书处对各地申报材料,按评奖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评审委员会地报告;

(四)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要坚持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获奖名单;

(五)      每届评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两种,具体名额由评委会决定。

  第四条  经费来源。

(一) 由本奖的省、市教育行政及有关部门和有关个人提供部分经费,江苏省数学会筹集。

(二) 本奖接受海内外个人、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奖金或其他赞助。对捐赠人(单位)由本奖评委会发给证书;

(三) 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基金使用和监督。

(一)  经费主要用于本奖奖金及评审工作和其他必要开支;

(二) 由秘书处向本奖评委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江苏省数学学会理事会。

 

 江苏省数学学会

20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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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数学奖”奖励章程

 

第一条  为奖励我省杰出的数学工作者,加快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江苏省数学学会筹资,设立“江苏省数学奖”。

第二条  本奖用于奖励在江苏省内从事数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对数学理论与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第三条  本奖分为江苏省数学杰出贡献奖,江苏省数学杰出成就奖和江苏省数学成就奖。

“杰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数学科学研究工作中达到国内同类研究一流水平,同时在推动数学科学研究工作,教育教学研究或普及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德高望重的数学工作者。

“杰出成就奖”和“成就奖”授予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的中青年数学工作者。前者用于奖励研究成果意义重大,达到国内同类研究一流水平,并在国际上产生积极影响者;后者用于奖励研究成果富有意义,达到江苏省同类研究的一流水平,并在国内取得重要影响者。

第四条  各奖候选人可由本人按规定提出申请;或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负责推荐,也可由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五名数学工作者联名推荐。

第五条  候选人推荐单位或申请者所在单位对候选人及其参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其学术水平提交书面审查意见,于组织报奖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江苏省数学学会数学奖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成立江苏省数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奖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江苏省数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根据相关程序产生。

第七条  本奖评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杰出贡献奖”每次不超过1名,“杰出成就奖”每次不超过2名,“成就奖”每次不超过4名。若评委会认为该年度无达到本奖要求者,则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于报奖次年的第二季度颁奖,届时将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数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江苏省数学学会常务理事会。

江苏省数学学会

  200812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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